香港人北上亂拋垃圾隨時會不讓返香港!深圳東門步行街從2013年6月1日起,將對亂扔垃圾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個人將被處罰款五十元(人民幣‧下同),或可選擇參加社會服務抵銷罰款。對拒不執行處罰的人,執法人員可將處罰決定告知違法行為人所在的單位或社區,進而或影響該行為人的出入境等,港人有可能不能回港。有內地律師指,包括港人等拒不配合有關罰則,都可被處以行政拘留。
東門街道辦事處前日公布「垃圾不落地,東門更美麗」文明行動實施方案,從6月1日至9月1日,東門針對亂扔垃圾所進行的聯合執法將正式啟動,由警方、城管組成的隊伍,將對東門步行街亂扔垃圾行為頻發的路段及時段展開執法,羅湖區義工聯亦會負責宣傳和勸導,屆時工作人員會通過手持攝錄機及電子監控,對商家、市民和遊客的不文明行為進行抓拍,並通過步行街LED廣告屏及大眾媒體進行曝光。
對不文明行為,警方和城管執法人員有權進行行政處罰,並根據情況登記不文明行為人的訊息,亂扔垃圾的個人將被處以罰款50元,最高可達200元,或可選擇參加社會服務抵銷罰款,如穿義工背心對其他市民亂扔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亂扔垃圾的商家或罰款1,000元。
據悉,東門此舉的法律依據是本年三月起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及實行近十年的《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後者規定,對亂扔垃圾將被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從店舖內將垃圾掃出街道,將被罰1,000元。
東門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羅志威表示,東門步行街日均人流量高達五十萬人次,考慮罰款200元部分市民一時未能接受,加上處罰程序煩瑣,故現階段對亂扔垃圾統一罰款50元,屆時由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處罰並收繳罰款。東門執法隊副大隊長賴永強稱,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人,執法人員可以將處罰決定告知違法行為人所在的單位或社區,進而可能影響該行為人的出入境、貸款、子女入學辦理。
廣東瑞嘉律師事務所吳慶有律師稱東門對亂扔垃圾行為處罰合法、合理及合情,可起阻嚇及監督作用,對於執法人員可將處罰決定告知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社區,進而或響該行為人出入境,他相信罰款不多,港人有能力承擔。吳亦指若包括港人在內的民眾被開罰而拒絕配合,或者當場侮辱執法人員等,可被處以行政拘留。
清潔香港運動最早追溯至1948年,當時每年推行一次,每次為期兩星期, 一直維持到1954年。1965至1969年,政府便曾舉行連串的地區清潔運動,「平安小姐」這個宣傳人物,呼籲市民注意家居清潔、防治蚊患及吃飯先洗手等。1970年12月成立全港清潔運動委員會。1972年8月展開宣傳和教育,開展儀式由當時的港督麥理浩爵士主持,這期間設計了不少海報和象徵標誌,包括人見人憎的「垃圾蟲」。1974年當時教育署於各中學和小學設立「少清隊」(今公益少年團),鼓勵學生參與清潔環境的工作。1975年定為清潔年,宣傳針對年輕人,例如到郊外旅行中滲入清潔香港的元素。1976年間首次推行「清潔組長計劃」,鼓勵野餐或遠足人士自行負責清潔全隊遺下的廢物。1978年,當局推行「輔助清潔糾察計劃」,以改善沙灘的清潔。在1979年,宣傳針對整個家庭,一家大小合力保持香港清潔。1981年10月至1984年間,採用了一個比較強硬的宣傳手法,其中一款宣傳設計便是一對「怒目而視」的眼睛。當局更修訂法例,增加最高罰款至5 000元及入獄六個月,警方亦首次參與檢控垃圾蟲。1987年,當局宣傳重點加強在社區參與及市民自動自覺精神,宣傳歌曲《一於響應》很多市民都耳熟能詳。至八十及九十年代,除了進行宣傳教育工作外,當局定期舉辦大型清掃活動,包括沙灘、郊野、海面、寮屋區等。《2001年施政報告》,宣佈創造近3000個臨時職位,支持「清潔香港計劃」。在2003年3月,SARS爆發。政府在5月成立跨部門「全城清潔策劃小組」,制定改善措施。2009年5月,人類豬型流感爆發後,又推行「全城清潔運動」。
清潔香港運動創立以來都由兩個市政局推行,2000年兩個市政局解散後,改由食物環境衞生署統籌。
(部份內容摘錄自東方日報2013年5月31日)
游紹永博士
香港科技專上書院財務長及學術顧問
(全文字數: 1,618)
13/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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