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老師分享(750): 治亂世用重典
治亂世用重典,針對內地黑心食品氾濫成災,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司法解釋,首次明確界定製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定罪量刑標準,製售坑渠油致人死亡可被判死刑。遲到好過不到,當局肯正視黑心食品尤其是坑渠油的危害,對奸商施以嚴刑峻法,總好過繼續坐視不理,關鍵是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除了嚴懲奸商,也不能放過包庇奸商的貪官,否則,再嚴再好的法律也不過是一紙空文。
內地早就有針對問題食品的法則,只是對於何謂「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沒有明確區分,當局今次頒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界定兩者的分別,在生產、銷售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等,屬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或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坑渠油正是屬於此類。而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飼料等行為,有嚴重食品安全危險,則屬「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刑期,沒收財產。
按當局說法,出台解釋的目的是要把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編織得更嚴密,但令人不解的是,既然製售坑渠油最高可判死刑,甚至在男性保健品添加「偉哥」也是死罪,為甚麼製售毒害嬰幼兒的三聚氰胺奶粉可以免死呢?為甚麼在肉類添加瘦肉精可獲輕判呢?還有,奸商掛羊頭賣鼠肉,連被毒死的老鼠也用來製成「牛肉」賣給幼兒園,導致一百多名兒童中毒入院,這又該當何罪呢?
值得注意的是,今次解釋留有一條尾巴,只要犯罪分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便可判緩刑,但何謂「適用條件」則語焉不詳,令人懷疑隨時成為奸商的免死金牌。而對於食品監管瀆職的貪官污吏,最高刑罰不過判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隨時可以獲得緩刑,更是沒有阻嚇力可言。
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中國黑心食品屢禁不止,不是因為法律不夠嚴謹,而是因為當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部門尸位素餐,敷衍塞責,有的甚至沆瀣一氣,成為奸商的保護傘。肩負打假重任的廣州白雲區食監局原副局長彭祥喜被揭發護假,受賄後將造假設備退還奸商,就是典型例子。說到底,奸商謀財害命固然可殺,貪官助紂為虐同樣是死罪,一個都不能放過!
莒國為中國春秋時期的其中一個諸侯國,與其接壤的是當時強大的齊國。莒紀公是莒國中期的其中一個君主,即位初期國內環境非常動盪,治安不穏,搶掠不斷。莒紀公有見及此,決定實施嚴刑峻法,即使搶奪他人禽畜這些罪名都會被處死。他認為只有輕罪重判才能令人民不敢犯法。
可惜事與願違,嚴法實行數年,搶掠非但沒有減少,劫殺、姦殺、甚至滅門的情況比比皆是,整個莒國陷入一篇慌亂。莒紀公百思不得其解,於是親身到監獄盤問一些死囚。其中一名死囚因將同村的一家五口滅門而被判斬首,在莒紀公嚴刑下,他只好道出其惡行背後的因由:
「那天,我已經數日未進食,餓得發瘋。途經李家,見他們正在用膳,便扣門乞討,望其能施捨半碗米飯,但被拒。我並無他法,只好搶掠他們的食物。當時我心想,搶掠後如果被捉拿,會被處死,所以我決定殺人滅口,那他們便不能報官!即使最後我還是被擒,都是被處死而已,刑罰跟搶掠一樣。殺掉他們後,我還可以搜
掠一番!」
莒紀公聽後重新修定刑法,判刑雖重,但會因其罪行而有所不同,例如搶掠並不會處死,但會被判墨刑(黥面)。新刑法令穩定了莒國的治安,並使其繁盛百年。
法律其實可以理解成一個價目表,犯法可以帶來收益,但必先付出成本。這個成本並不是指金錢,是被處罰的程度。重罪大多帶來較大的收益,如果重罪及輕罪的判罰相差無幾,那實在沒有只犯輕罪的理由。
這個情況同樣可以發生在企業管理內。試想像在一間公司內,不論犯了小錯誤或大錯誤都會被解僱,那犯了小錯誤的員工就會不惜觸犯更嚴重的規條去掩飾或令到自己在被發現前得到更大的好處,使公司的損失更大。
(部份內容摘錄自東方日報2013年5月6日)
游紹永博士
香港科技專上書院財務長及學術顧問
(全文字數: 1,644)
30/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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